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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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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