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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0條

第 七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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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之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39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二、…第41條本章各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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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