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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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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1條
第 七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本章各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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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之監督」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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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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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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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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