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1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智慧財產案件及商業事件,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各法官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