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1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