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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置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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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