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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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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