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3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第 五 章 執行處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 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AI 白話解釋

「執行處」的其他條文

第28條執行處之事務,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第29條執行處於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第30條同一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人至三人辦理執行事務。第31條書記官接受執行案卷,應核對分案清單點收卷宗後,儘速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閱。第32條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第34條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置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第35條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並作成書面通…第36條書記官或執達員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為查封或其他執行行為者,應作成筆錄或報告送請法官或司法事務…第37條第三章之規定,與本章不牴觸部分準用之。
← 第32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