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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81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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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