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第1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