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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第6條

智慧財產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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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