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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 第7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第7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或庭長審核
第五條
之催辦通知或前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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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智慧財產之強制執行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辦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所定智慧財產案件之期限,除法…
第3條
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
第4條
智慧財產案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
第5條
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案件自收案之日起、行政訴訟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智慧財…
第6條
智慧財產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第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造報之遲延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第9條
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
第10條
智慧財產之強制執行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
第11條
智慧財產之刑事案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
第12條
智慧財產之行政訴訟事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
第13條
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三條所定期限,而有第九條至前條各款所定事由,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
第14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視為不遲延案件,…
第15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
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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