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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第 四 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行政法院就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為本案終局裁判者,上級法院不得以管轄錯誤為由廢棄原裁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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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