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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77條

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審理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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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