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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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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74條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之範圍內,所提出之新證據,法院仍應審酌。但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未依訴訟進行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適當時期提出新證據,而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駁回之。 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依本法
第七十條
第二項規定應提出答辯書狀時,得請求法院酌留相當之準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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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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