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 第2條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由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 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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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