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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3條

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其數額。 前項酌定,得予律師或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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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