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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 第1條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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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看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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