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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12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研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 :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研習,或於研習期間無故離訓者 。 二、研習期間除因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研 習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中途放棄研習者。 四、曠課累計達三日者。 五、不服從負責實務課程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六、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者。 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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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