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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11條

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十二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 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曾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於薦任第九職等範 圍內,仍比照支給原敘級俸。 四、其他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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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