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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13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研習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 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 十。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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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