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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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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 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 專任人員之進用、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之管理,由更生保護會訂定,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 為利會務推動,董事長得聘請適當人士擔任更生保護會及分會之兼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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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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