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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董事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議,應召集臨時會。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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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