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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4條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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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