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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5條

替代役役男結婚,得核給婚假十四日。 前項婚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結婚之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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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