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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 第10條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10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
第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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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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