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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之核定公布。 三、本院民事庭及刑事庭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民、刑事庭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法官會議、民、刑事庭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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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