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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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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