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14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第 二 章 院長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院長」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務以命令行之,屬於尋常事件者,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第13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之核定公布…
第15條
關於本院行政事務,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分別召開庭長會議、法官會議、行政會議。
第16條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呈報司法院。
第17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
← 第13條
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