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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民、刑事科續收之文件,應歸入原卷。 已分配各法官之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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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