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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庭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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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