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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5條

民事科、刑事科及民、刑事庭書記科關於訴訟文卷及其他應辦事務處理程序,除本規程規定外,應依本院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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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