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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註:依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以次,原稱「推事」者,一律改稱「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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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