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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7條

最高法院分庭之書記官,得由分庭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呈請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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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