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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16條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六、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九、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一、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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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
「庭長、法官」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各庭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訴訟事件。
第17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第18條
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第18-1條
對於上訴事件得設置審查庭,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
第20條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
第21條
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第22條
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第23條
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意見者,應於該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第24條
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
第25條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行政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第26條
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第27條
(刪除)
第28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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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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