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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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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