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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審查科之職掌如下: 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八、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審查科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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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