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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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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四、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六、出版及發行事項。 七、本院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八、同仁福利事項。 九、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會議及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 十一、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二、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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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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