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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3條

合議庭就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聲明。 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 三、其他與進行言詞辯論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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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