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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9條

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再審被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者,審判長得另定言詞辯論期日,或不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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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