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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 第10條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
第五條
,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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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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