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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4條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進修辦理機構及範圍如下: 一、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所舉辦之授課型講習會或研討型座談會。 二、擔任前款授課型講習會或研討型座談會之講師、主講者、與談人或主持者。 三、參加研究所正規教育,研習課程或科目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並取得學分證明或結業證明者。 四、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座,講授與會計師專業有關課程,取得證明者。 五、會計師事務所報請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自行辦理持續專業進修者。 六、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之著作、翻譯、經登載於新聞媒體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報章、雜誌、會計師會訊、或經登記有案之出版商出版、或獲有著作權者。 七、參與主管機關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專案研究或委託專業研究撰有報告者。 八、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之機構及其舉辦之講習會或座談會。 九、其他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認可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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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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