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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第6條

前條所規定之最低進修小時,依下列方式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 一、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全國聯合會自行登記建檔。 二、第四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三、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辦理機構於會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四、第四條第九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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