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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16條

財務報表之一般查核程序以本規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為準。但得按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及有關法 令規定酌行增減。必要時,得就增減後之查核程序,另行彙編查核程序, 並於工作底稿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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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