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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17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時,應對被查核事業之財務報表具有長期重要性之有關資 料,設置永久性檔案,以後每次查核時,仍須核閱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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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