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先就財務報表所列各科目餘額與總分類帳逐
筆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
序查核: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 評估現金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抽盤庫存現金,如盤點日非為資產負
債表日者,則應調節是否相符。
(二) 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應查明有無現金以外之項目,如員工借條、未兌
現支票及未報銷單據等,必要時,須作妥適之調整。
(三) 查明零用金及週轉金撥領報支情形及餘額,核對未報銷之單據及作
必要之調整。
(四) 就銀行對帳單與帳列金額核對,並向銀行發函詢證,如有差異,應
取得被查核事業編製之銀行存款調節表,並就調節項目予以抽查。
(五) 以現金簿與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對,注意有無開出支票供
他人或關係企業使用而未入帳情事,有則應調整入帳或予列註。
(六) 已指定用途或受有約束之銀行存款,應查明是否已列註或轉列適當
科目。
(七) 盤點定期存單,並查核應收利息估列情形。
(八) 因增資而致銀行存款增加時,應查明來源及其運用情形,有無虛增
虛減現象。
(九) 資產負債表日倘有已到期未存入銀行之應收票據,應查明是否已於
次期初即存入銀行。同時注意其所以未能存入銀行之原因。
(十) 抽查現金及銀行存款鉅額收支之原始憑證,並注意資產負債表日前
後現金及銀行存款之變動情形。如有鉅額或異常者,應查明原因。
(十一) 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之重大現金交易及銀行間轉撥交
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現金已為適當之截止。
(十二) 如有外幣存款,應查明已否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
。
(十三) 如有約當現金,準用短期投資之查核程序,並應查明其分類是否
適當。
二、短期投資
(一) 查明短期投資購入、售出之程序及其有關憑證。
(二) 會同保管人員實地盤點庫存證券,並與帳冊核對,以確認其所有權
及流動性。
(三) 委託他人保管或提供擔保之證券應予以函證,或檢視保管條等相關
憑證。
(四) 查明入帳基礎及期末評價是否適當。
(五) 查有為債務之保證或其他用途者,應查明是否已列註或轉列適當科
目。
(六) 查明短期投資之股利或利息收入列帳之適當性。
(七) 短期投資中如有屬於約當現金或長期投資者,應查明是否已轉列適
當科目。
三、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及營業收入
(一) 評估營業收入之內部控制制度,核對其交易紀錄及有關憑證,以確
定收入紀錄之可靠性及是否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二) 與上期金額作比較分析,以視其變動趨勢是否合理,其有重大變動
者,應查明並分析其原因。
(三) 有代銷或經銷業務者,查明其帳務記載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
(四) 查明帳列主要營業收入之內容及其分類是否適當。
(五) 以抽查方式向債務人發函詢證。
(六) 已提供擔保之應收票據,應向質權人發函詢證,並查明是否已予列
註。
(七) 會同盤點庫存票據,如由他人持有或交銀行託收者,應向持有人函
證或查核銀行託收之憑證。盤點日如非資產負債表日,應調節其差
異。
(八) 查有向他人換票情事時,應予列註或轉列適當科目。
(九) 編製分析表分析帳款之帳齡並查明應收票據及帳款之期後收回情形
,如有到期未收回者,應查明已否作適當處理。
(十) 查明備抵壞帳之提列方法及其金額是否適當。
(十一) 查明發生糾葛或業已涉訟之應收票據及帳款,已否作適當處理。
(十二) 查明壞帳之沖銷是否適當。
(十三) 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銷貨及銷
貨退回已為適當之截止。
(十四) 查明當期及期後有無重大銷貨退回及折讓之產生,如有,應調查
其原因並瞭解是否已作適當之表達。
(十五) 查明如有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及帳款,已否轉列適當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