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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24條

查核報告除應記載審計準則公報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查核工作及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法令名稱。 二、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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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