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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4條

會計師及助理人員 (以下簡稱查核人員) 應持續進修,充實專業學識與實 務經驗,恪遵職業道德規範。 前項持續進修辦法由會計師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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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