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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3條

凡被查核事業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 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需於報表上重分類或 以附註表達無需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應洽請調整或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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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