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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8條

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應依審計準則330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辦理。若採證實分析性程序,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520號「分析性程序」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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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